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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地体系框架下地质遗迹保护区处置路径讨论(一)
发布时间:2026-10-08访问次数:35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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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新自然保护地体系重构的背景之下,以往地质公园规划所设立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段、保护点,其定位、管控规则、归属与存续方式,尚未形成完全统一清晰的实操路径。这一现实问题,受到旅游地学研究者、地质公园建设管理者、地质旅游从业人员、地质科普推广者等广大地学相关从业者的高度关切。基于此,笔者认为应该进行一次专题研讨,广泛汇聚多方观点,厘清现实存在的矛盾,探索出一套适配的解决方案。

根据中办[2019]42号《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保护地整合的总原则是: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就高不就低、保护性质不改变,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不同级别保护低级别服从高级别,一个区域一块牌子、一套管理机构。


讨论一

原地质公园内的各类地质遗迹保护单元,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后,哪些划入正式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哪些保留在一般国土空间内,二者管控边界如何衔接?

到目前为止,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段、点)仍然是按照原国土资发[2016]83号文原始印发,国家林草局修改后又以公告2019第1号重新发布的“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划定的分级保护单元(特级、一/二/三级)来执行的,并非国家法定的自然保护地功能分区,因此,在整合优化中不是简单地把原地质公园规划的保护等级和独立类型直接“平移”到自然保护地的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而是以地质遗迹的科学价值,生态的原真性,与人类活动的冲突程度,以及所处的三区三线特点为依据开展科学评估后再进行归类,有序归并、差别化管控。具体做法包括:

1.哪些遗迹单元可以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

(1)根据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现状,可以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仅限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情况有两类:

1)特级、一级地质遗迹保护区(段、点)

是指原区划划定的“保存完好、科学意义重大、原生状态好、人为干扰微弱”的典型剖面、化石产地、关键构造遗迹、珍稀地貌等特级、一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属于需要严格封禁保护的对象,经综合评估后可以纳入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内,划为核心保护区。具体的管控要求是: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仅审批科研、监测活动等,禁止旅游、大众研学活动,原地质公园的游览利用功能也将不再保留。也就是说,这部分的保护措施将更加严格。  

2)集中连片的高价值地质遗迹集群

还有许多集中连片的高价值地质遗迹集群,这里同时也是生态环境极其重要、极度脆弱的区域,虽然原来的区划把它划入了二级保护区,但经分析评估后,也可以调入自然保护地并划为核心保护区。但需要注意的是:自然公园(含整合后的地质公园)范围内不设核心保护区,全部按一般控制区管理对待。

(2)可以划入一般控制区的情况(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有三类:

1)原一级、二级地质遗迹保护区(段点)

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原地质遗迹调查和区划划定的地质遗迹保护区,虽然其资源本体价值也很高,现状是已经存在了适度的人类活动,并且已经有了非常成熟的科普研学步道、观景点位等,已经不适合完全封禁,但已经把它归入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划为一般控制区,没有归入自然保护地的部分在国土空间区的也要保留为一般控制区。管控要求是:可以经过审批后开展地学科普、有限研学、低干扰性地质旅游,禁止开发性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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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三级地质遗迹保护区(段点)

这一类的地质遗迹虽然价值较高,但保护区所在地域的人类活动比较多、社区村庄及旅游设施交织,经评估后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划为一般控制区。

3)世界、国家级、省级地质公园

经保护地优化整合后保留为自然公园,其内部全部遗迹保护单元统一在一般控制区的框架下实施地质遗迹分级管控,保留原有地质遗迹保护区(段、点)作为内部专项保护区域,不改变自然公园“一般控制区”法定分区属性。

2.哪些保留在一般国土空间

经过整合优化评估以后,已经调出自然保护地范围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段、点),如果全部落在一般国土空间范围内,原则上不进入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

1)零散孤立的保护点:单体地质遗迹很重要,但不成集群,和周边的城镇、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冲突突出,经科学评估后,可以将此类地质遗迹点从自然保护地调出;

2)部分原二、三级保护段:这类地质遗迹的科学价值一般,且人为改造强度很大,已经不具备纳入自然保护地的条件;

3)原地质公园内大片缓冲区、旅游服务区内的遗迹点。

4)关键制度要点:调出自然保护地≠放弃保护。该类遗迹虽然不能再依托自然保护地制度实施管控,但也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重要地质遗迹名录,以专项保护要求、用途管制、地方立法、保护标识、简易防护工程等手段来实现保护,同时依靠自然资源部门日常监管,不再执行自然保护地核心/一般控制区管控规则。

5)现实痛点:目前有大量的散点保护点缺少法定载体,只有地质公园规划文本划定,矢量边界缺失,规划效力弱,是当前制度短板。

3.两类空间的管控边界如何衔接(实操过程的难点)

原地质公园规划的公园边界、地质遗迹保护单元的边界矢量,与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矢量往往错位。比如会出现:原地质公园划定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一部分落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一般控制区)范围内,一部分落在一般国土空间范围内,形成了“跨两类管控空间”的“破碎”保护单元。这就需要从勘界定标、分区规则、规划协同、台账管理、活动审批五个维度进行衔接:

1)边界勘界与矢量台账衔接

A.以整合优化批复的自然保护地矢量、国土三调、三区三线成果为法定边界,原地质公园规划图纸不再作为法定管控依据,但要作为资源本底边界矢量(勘界)的参考。

B.对跨边界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段,按遗迹本体的完整性开展科学评估:如果是遗迹的核心露头、关键剖面落在自然保护地内,优先将遗迹本体完整范围纳入到保护地内,局部可以微调自然保护地的边界(按法定报批程序);若无法调整保护地边界,则把遗迹本体划定为专项保护管控范围,分别执行两侧空间规则,建立“一地两段管控”台账,明确露头、保护带、缓冲范围的坐标。

C.勘界定标:勘界定标以后,要在地面设立界桩,区分自然保护地界桩与地质遗迹专项保护标识,避免管理混淆。

2)管控规则分层衔接(最容易产生冲突)

A.落在核心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部分,执行核心保护区制度,禁止旅游,即使是原地质公园的游览点,也要退出大众旅游,仅允许审批科研监测项目。

B.落在一般控制区内的地质遗迹部分,执行一般控制区管控,同时叠加地质遗迹分级保护的要求,把原地质遗迹保护区(段、点)作为自然保护地内部专项保护亚区,编制人为活动负面清单,兼顾遗迹保护与科普研学利用。

C.落在一般国土空间的地质遗迹部分,不适用自然保护地管控,但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要落位到重要地质遗迹保护范围,作为用途管制约束,建设项目开展地质遗迹影响评估;地方可纳入到重要地质遗迹名录,出台专项保护管理办法,禁止采石、开挖、损毁遗迹露头。

D.现实矛盾。同一处地质露头,一半在一般控制区,一半在一般国土空间,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必须划定完整的遗迹本体保护带,统一遗迹本体保护标准,区分“空间分区管控”和“遗迹本体保护底线”。

3)规划体系的上下衔接

A.保留的地质公园(自然公园)总体规划、行动计划,必须有效对接自然保护地的整合优化成果、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废弃原规划中已经调出保护地的保护单元边界;

B.对于落在一般国土空间的地质遗迹保护点,纳入市县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专项),实现“虽不在保护地,但规划有位置、管控有要求”的目标。

4)人为活动与审批衔接

A.跨边界的地质遗迹。旅游、研学路线原则上避开核心保护区,游览、科普设施只能布局在一般控制区或一般国土空间的遗迹保护带,不得侵入核心保护区;

B.建设项目:在自然保护地内按保护地审批;在一般国土空间,项目必须开展地质遗迹影响评价,避让重要露头。

5)管理权责衔接

A.自然保护地范围内遗迹管理:以保护地管理机构为主,由自然资源部门和地质部门提供地学技术支撑;

B.一般国土空间范围内的地质遗迹保护段、保护点管理: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无专门管护机构,依靠网格化巡查,鼓励地方设置保护标识,进行简易防护。

4.几个可延伸的现实矛盾讨论

1)大量历史上地质公园划定的遗迹保护点呈点状零散分布,整合优化后很多落在一般国土空间范围内,以至于对这鞋保护点的保护,缺少上位法规支撑,导致保护的刚性不足,怎么处置?

2)同一遗迹跨“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一般国土空间”,遗迹本体的保护标准容易割裂,如何解决?

3)原地质公园的特级、一级保护,与新的保护地体系的核心保护区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加上各地的评估尺度不一样,造成新保护地体系对同类地质遗迹保护的处置结果差异十分明显,这种情况如何解决。

4)世界地质公园履约要求完整保护地质遗迹,与整合优化调出部分的保护单元之间如何平衡履约义务?



注:文字部分是网上AI收集资料编辑整合而成,文中图片为网上收集,感谢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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