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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自然环境保护与地学旅游发展促进会章程

河南省自然环境保护与地学旅游发展促进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2018年6月29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自然环境保护与地学旅游发展促进会,英文名称:Henan Geological Tourism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GT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地质旅游事业和产业工作的单位与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努力“为发展地质旅游事业服务、为广大会员服务、为政府旅游业决策服务”,充分发挥在政府管理部门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中原崛起、河南振兴,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河南旅游经济发展,组织开展地质旅游资源调查评价和相关技术服务,积极承担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相关工作。

(二)组织开展地质遗迹保护与开发调查研究工作,普及地球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

(三)组织开展地质旅游文化研究与交流,积极推介地质旅游成果和产品,为本会会员与相关单位合作牵线搭桥。

(四)组织开展地质旅游专业技术、产品开发、导游服务等知识培训, 积极推广先进的地质旅游理论和技术方法。

(五)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信誉与形象,为会员提供相关法律与法规指导,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六)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他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开展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单位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需要换,由理事单位另行推荐,经会长审查认可后接替生效,并在下次代表大会确认。理事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

    (五) 审查和决定重大工作计划;

    (六)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表决同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年龄70周岁以下;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高级顾问,聘请有关领导、专家担任,但任职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及会员管理、咨询服务、经费管理、对外联络等。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    

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在会长领导下,由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负责领导本会办事机构或所属单位开展工作。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审批新会员,并报会长办公会议确认。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业务主管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赞助和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与管理制度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本会的收支状况、资产使用管理状况要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6月2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未尽事宜,常务理事会可作暂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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